冒充银行工作员骗钱财
2005年11月28日,自称是和鑫投资公司法人的王永安(被告人)与赵某谈贷款事宜,双方约定由王永安帮海南鑫利达高尔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6000万元,并签订贷款协议书,由此骗取赵某的钱。2005年11月至2007年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三间房乡三间房西村、丰台区瑞丽江畔小区30号院公司办公室,王永安冒充兴业银行北京分行的工作人员,以帮助中小企业或个人办理银行贷款为由诈骗。王永安以此方式先取14人共73万余元。事发后,王永安被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诈骗罪如何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王永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诈骗罪。
2009年11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王永安有期徒刑12年,罚金1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