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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学生宿舍盗窃笔记本电脑,盗窃未遂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5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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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学生宿舍盗窃笔记本电脑

2007年12月2日,被告人杜某和程某在郑州大学新区宿舍楼里盗走1部手机、2台笔记本电脑盗走。当二人准备出宿舍时,程某又看到学生樊某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放在桌上,于是单独一人进去窃取,刚好被保安当场抓获。通过程某揭发,杜某也被抓获归案。

盗窃未遂怎么处罚

河南省郑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杜某、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二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程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将杜某抓获,属于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程某在第二起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于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杜某峰、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物已退还被害人,可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09年1月21日,河南省郑州市开发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杜某和程某盗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和三年,并分别罚金20000元人民币。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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