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盗窃铁路物资
被告谭某某与李某同居期间多次打电话让关某某等人到临城火车站和鸭鸽营火车站盗窃铁路物资,2007年9月至2008年5月谭某某等八人多次结伙交叉作案,盗窃铁路承运的物资,其中谭某某参与共同盗窃7次,价值约19000元。
盗窃会怎么判刑
一审法院认为,谭某某等八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伙同他人共同窃取铁路运输物资,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各被告人盗窃的数额和相关的量刑情节,判决八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
一审判决后,谭某某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只参与共同盗窃2次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认为,对于谭某某上诉提出的其只盗窃2次,经查,结合同案犯关某某等人的供述和在案的其他证据,能够认定谭某某参与共同盗窃7次,对谭某某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2009年1月22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裁定驳回谭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