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抢劫邻居结婚钱
被害人汪某与被告人纪某是邻居。2008年1月9日,纪某陪同汪某到一个亲戚借得人民币8000元准备汪某结婚用。借到钱后,被告人纪某却伙同李某(在逃)、被告人黎某、吴某(在逃)蒙面持刀闯入汪某家,并殴打被害人至轻微伤,共抢得人民币11800元,而后四人逃离现场。被告人纪某分得赃款3000元,被告人黎某等三人各分得赃款2700元,其余700元被四人用于吃饭、买烟。审理期间,被告人黎某的亲属已退赔被害人汪某3000元。
抢劫怎么处罚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纪某、黎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蒙面入室并持刀威胁、捆绑被害人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取财物,数额巨大,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纪某提出犯意、准备作案工具、带领同案人到作案地点并分得较多赃款等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鉴于其归案后能主动认罪,对所犯罪行作了如实供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在共同犯罪中系被他人邀集而去,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鉴于其归案后能主动认罪,又能积极退赃,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2009年1月22日,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纪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黎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