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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叶八二帮案一审宣判,涉黑犯罪怎样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8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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瓮安叶八二帮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叶仕章从1990年开始,先后吸收不法分子被告人夏吉忠、郑鹏等,并于1997年后又吸收了被告人曾欧、张荣兴等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叶八二帮”。其中叶仕章和曾欧为组织领导者。该组织成立后,作案40多起,故意伤害、抢劫、强奸等无恶不作,造成1人死亡、多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在瓮安“6·28”打、砸、抢、烧事件中,该组织成员蒋太发等还实施放火、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等行为。严重影响瓮安县及周边县市的社会治安,破坏正常的经济、生活秩序。

涉黑犯罪怎样处罚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叶八二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被告人叶仕章、曾欧及其他23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4项罪名,并依法对25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2009年10月30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对“叶八二帮”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主犯叶仕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另一名主犯曾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5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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