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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内抢夺18起,多次抢劫应该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8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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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内抢夺18起

2009年初,辽宁省东港市籍被告人姜某某到安徽省蚌埠市打工。2009年3月25日晚上,好逸恶劳的姜某某盗窃自己打工所在的光彩大市场某店内数码相机、台式电脑和电动车,共计价值7180元。2009年3月30日至2009年6月6日,姜某某专门在公共场所对单身女子下手,抢夺其脖子上的金项链,不足三个月内,

姜某某作案18起,共抢夺了11条黄金项链,7条铂金项链,价值96710元。所得赃款,姜某某全部用于挥霍。

多次抢劫应该怎么处罚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且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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