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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盗窃后良心发现,主动自首是否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8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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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盗窃后良心发现

2009年5月初,刚满17岁的赵某,经朋友介绍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条某商务大厦做保安。5月13日凌晨2点左右,赵某在大厦楼层巡视,走到六层发现一家公司的门没锁。便进入房内将一台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4400元)拿走。当日上午将电脑销赃2000元后与单位不辞而别。随后的一个月内,赵某先后在北京、唐山等地方将赃款挥霍。想家但又觉的无颜见父母,于是在老家派出所投案自首。当地派出所将其移送至东城警方。

主动自首是否免予刑事处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赵某犯罪时尚未成年,犯罪后自首,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法院判决:赵某盗窃罪成立,但免予刑事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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