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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盗窃超市职员手机,盗窃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97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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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盗窃超市职员手机

被告人张某、李某均为在京的女大学生。2008年10月10日下午,两人在顺义区某超市内购物,看到超市员工赵某某将手机遗忘在货架上,两人一时贪念,将手机放进自己的包中后逃走。在赵某某男朋友的联系下,二人愿意归还手机。在约定归还的地点,二人被警方当场抓获。

盗窃怎么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均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张某、李某犯有盗窃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均证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其辩解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鉴于二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均可免予刑事处罚。法院最终判决二被告人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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