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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怒砸挖掘机,故意损坏财物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9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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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子户”怒砸挖掘机

1996年,被告人霍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08年,北京“尚东庭”别墅开发区在霍某宅第处拆迁,但霍某始终不搬,成为了不折不扣的“钉子户”。2008年10月17日下午14时许,霍某发现家自家砖砌简易厕所被强拆,便与负责人胡某发生争执,胡某表示工程部愿意赔付他2000元,但霍某索要20000元,事情没有谈妥。恼羞成怒的霍某遂回家拿来刀具疯狂追砍胡某和现场施工人员,胡某立即跑到派出所报案。随后,霍某又用砖头、铁棍等物将施工人员李某驾驶的“日立”牌挖掘机驾驶室的5块玻璃砸毁。经鉴定,被砸坏的挖掘机系日本原装进口,砸毁的5块玻璃价值人民币8520元。2008年11月3日,通州分局将霍某传唤到案。

故意损坏财物怎么处罚

检察机关遂以故意损坏财物罪将霍某公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2009年2月11日,通州区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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