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疑嫂子与他人有染敲诈对方
被告人李某怀疑其嫂嫂与被害人王某有染,原因是王某大半夜和嫂子独处达三小时之久。李某非常气愤。2008年10月10日,李某约王某和其嫂嫂在通州饭店见面。经过二人解释,李某仍旧怀疑二人有不正当关系。李某遂纠集4人,将王某带走,索要三万元了事。后王某报警,李某被警方抓获。
敲诈勒索怎么处罚
2009年1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此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李某认罪伏法,称自己犯罪是一时冲动,请求法院给予轻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法,以暴力相威胁敲诈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已经着手事实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将择日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