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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财起意盗窃女友项链,盗窃罪怎样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30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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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财起意盗窃女友项链

2009年7月17日,被告人葛绍田(31岁)在南昌市某宾馆趁女友被害人祝某洗澡时,盗窃女友包中金项链(价值9602.50元)。后女友被害人祝某发现项链丢失,被告人葛绍田矢口否认,在女友祝某报警后,被告人葛绍田被捕。

盗窃罪怎样判刑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葛绍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毁。盗得他人价值9602.50元的黄金饰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葛绍田自愿认罪,没有给失主造成实际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10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葛绍田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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