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冒充县长司机骗财28万
被告人黄波因工作关系与矿老板石某认识。2007年7月中旬,被告人黄波得知石某想在巴马县办理钛矿开采证,便谎称自己是“县长的司机”,帮忙办理开采证易如反掌。同年8月4日,被告人黄波告知石某相关部门已同意办理采矿许可证,要求其尽快汇款。遂后,石某以活动费、环保费等名义给被告人黄某汇寄款项共计28。26万元。当石某发现受骗要求被告人退还钱款时,被告人黄波以赌博输光为由拒不退赔。
诈骗罪怎样判刑
广西省巴马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2009年8月2日,法院以犯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波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黄波退赔违法所得28。26万元人民币给被害人石某。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波以与石某是借贷关系,不构成诈骗罪为由,上诉至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黄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28。2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上诉人黄波辩称是自己与石某的关系是借贷关系的上诉意见。经查,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借贷的存在,黄波确实实施了诈骗的行为。故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