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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总会引来杀身之祸,抢劫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1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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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总会引来杀身之祸

云南大学旅游文化学院的学生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谢某是恋人关系,于2007年5月开始同居。张某使用化名在云南丽江的夜总会做兼职,那时认识了搞建筑的老板木某。了解到木某的情况后,谢某开始预谋和朋友被告人陈某对木某实施抢劫。同年12月19日晚上八点左右,谢某和陈某将来到张某出租屋的木某绑起来,拿到2000多元和一张银行卡,随后逼问木某说出来密码,他们先后从卡中取到了4万元钱。之后,谢某和陈某勒死了木某,和张某一起将木某碎尸扔到了玉龙县的护城河。

抢劫怎么处罚

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抢劫罪判处三被告死刑,缓刑2年。

一审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上诉至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9年1月19日,云南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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