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诈骗罪如何判刑
被告人黄某系某公司法人代表。2009年3月,被告人黄某在海淀区钓鱼台国宾馆内,谎称认识中粮集团以及发改委的领导,可以帮郑先生搞到中粮集团3万吨大米出口俄罗斯、韩国的计划指标,并以收取办事费用为名,骗取郑先生人民币120万元,并约定期限二十天,事未成全额退款。但事未办成,黄某多次回避退款之事,后多次经被害人催要,退还人民币20万元,之后被害人报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诈骗罪。关于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解意见,经查,现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黄某本人并没有能力办理被害人的请托事项,而在其收到被害人的钱款后,被告人黄某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办理受托事宜,而是在出口指标是否能够成功办理并未确定的情况下就将被害人交付的钱款挥霍,且在请托事项并未成功办理的情况下并未全额退还款项,结合其当庭供认的从所谓的领导处得知办理此事并无多少花费,就自行将钱款挥霍的情节,足见其非法占有被害人钱财的主观心理明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黄某此次犯罪系初犯,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部分赃款,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人民币1.2万元;责令退赔人民币94万元发还被害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