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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总监侵占单位财产,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37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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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陶某原系北京大唐印象广告有限公司营销总监。2007年10月至2008年3月,陶某负责《越野世界》杂志广告营销及市场推广工作时,先后以北京人为峰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和北京大众影音广告有限公司名义,与铃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广告代理商东鲲(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并将铃木(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用于折抵广告费的一辆超级维特拉轿车、东鲲(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支付的588000元支票在其他公司变现后据为己有。

2009年1月13日,陶某在其单位工作人员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同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冻结了陶某在招商银行帐户中的赃款人民币395951元。在其家属协助下将涉案超级维特拉轿车及赃款人民币16万元退还给北京大唐印象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大唐印象广告有限公司表示不再追要剩余赃款,并对被告人陶某表示谅解。

陶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公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身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款项,数额巨大的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其能够在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带领下,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考虑其系触犯,且退赔了大部分赃款、赃物,并取得单位的谅解,因而可以依法对被告人陶某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陶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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