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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农户投资获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2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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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处罚

2007年9月底至2007年12月11日期间,陈泰光、陈小燕来到江西省宁都县,以商品鹅养殖、销售及深加工名义,对外宣称由公司提供生产费用及给予高额利润,而农户只需提供养殖基地并交纳保证金即可,两人通过这种方式,非法吸收农户资金33.7万元。之后,陈泰光伙同梁晓菊,在2007年12月12日至2008年7月17日期间,以宁都县鹅三宝生态农牧科工贸有限公司名义,采取同样方式,非法吸收农户资金358.52万元。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泰光、陈小燕、梁晓菊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以无风险、高回报相引诱吸收农户投资资金,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梁晓菊、陈小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处被告人陈泰光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梁晓菊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小燕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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