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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长违规放贷数百万,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55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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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当如何处罚

1996年底,江西省火炬电子公司的谭峰与时任中国工商银行东乡支行行长的淦德荣经商量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贷款,1997年1月27日,淦德荣牵线,谭峰与红星乳胶制品厂厂长陈燕山签定虚假购销合同的办法办理了1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1月30日,谭峰将该汇票贴现得款983269。07元,3月25日,谭峰归还红星乳胶制品厂100万元。1997年7月2日,淦德荣、谭峰和陈燕山三方再次签定一份购销橡胶200万元的假合同及承兑汇票协议,并由淦德荣为谭峰办理了2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之后谭峰将该汇票贴现后仅于同年7月23日归还红星乳胶制品厂50万元,余款150万元至今未归还红星乳胶制品厂。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淦德荣任中国工商银行东乡支行行长期间,为了达到贷款给江西省火炬电子公司谭峰使用的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滥用职权,通过红星乳胶厂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向江西省火炬电子公司谭峰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400万元,造成银行150万人民币的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但考虑到被告人淦德荣确有悔罪表现,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

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以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被告人淦德荣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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