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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手起家创业实违法,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30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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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刑事责任

2006年3月,被告人柳州市中银担保公司(以下简称中银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拿着伪造的三张桂林市商业银行芙蓉支行总额为2000万元的现金交款单到某会计事务所验资成功,该事务所未仔细核实便出具了验资报告。之后,罗某凭借以上虚假证明,在没有任何资金到位的情况下向主管部门申请设立中银公司,拿到了营业执照。

2007年3月,罗某伪造了柳州某银行7张9000万元的票据,之后找到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此次事务所也未实际验资就出具了内容包括“中银公司注册资本已变更,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1.1亿元人民币”的验资报告。罗某又凭借着此次的虚假证明向主管部门成功申请了将注册资本增加至1.1亿元人民币。

2008年5月,中银公司为柳州市某生化公司提供400万元担保,该生化公司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被银行要求立即还贷却无法偿还,中银公司的担保责任也无法履行。2008年8月,罗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捉拿归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两百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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