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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非法经营罪怎样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136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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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怎样判刑

被告人刘家成是浙江的一个盐商,一次偶然的机会发现用工业盐冒充食用盐销售,成本将会大大降低,从中可获得的利润更是翻倍。于是从2007年10月初起,刘家成便在上海市租用了仓库,从浙江省盐业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了加碘食用精制盐包装袋等物,把工业盐分装成假冒的“赞成”牌350克小包装加碘食用精制盐,进行销售。为牟利商贩罗兵与刘家成达成了共识,刘家成把假食用盐销售给罗兵,为掩人耳目,通过上海道帅物流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贾寿成运送至杭州市交给罗兵,罗兵伙同罗辉再低价销售给杭州市江干区、下沙等地的调味品经营户。商贩苏剑云也从罗兵处购得假食用盐再贩卖给其他经销商从中获利。2008年2月28日晚,罗兵、罗辉将300箱假冒食用盐送货至仓库卸货时被杭州市盐务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后刘家成等5人被起诉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家成未经许可,非法生产、销售食盐,并将非碘盐充当碘盐销售,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罗兵、罗辉、苏剑云未经许可,将非碘盐充当碘盐非法销售;被告人贾寿成非法帮助被告人刘家成予以运输,系共同犯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5名被告人以非碘盐充当碘盐销售、运输的行为不仅侵犯食盐国家专卖规定、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侵犯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最后法院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刘家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罗兵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罗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贾寿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苏剑云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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