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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签订协议,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43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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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

被告人李某1(41岁)虚构认识山西省委书记,并能够承包煤矿的事实,于2005年11月与被害人闫某、刘某、张某签订合伙协议。协议中约定由三名被害人负责出资,由被告人李某1负责联系承包煤矿相关事宜。2005年11月至2006年2月,被害人刘某、张某、闫某分别先后给被告人李某1付款人民币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共计200万元。后被告人李某1却编造各种理由推脱不能承包煤矿的责任,并于2006年4月承诺会5月20日前办成约定之事,否则在2006年5月31日前退还钱款。但到期之日,仍未兑现。2006年6月至11月间,被告人李某1退还被害人刘某人民币45万元,张某人民币48万元,后下落不明。

2006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李某1虚构可以为被害人李某2办理孩子上学一事的事实,骗取被害人李某2人民币12万元。2007年9月12日,被告人李某1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1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骗取公民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李某1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与其所犯合同诈骗罪并罚。

据此,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13年,罚金人民币3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6年,罚金人民币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罚金人民币3。7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退赔损失,发还被害人。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1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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