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假币罪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被告人朱某和被告人王某系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二人好逸恶劳,却一心想着发财。2008年2月,朱某从他人手里购得假币一万元,为了将假币转为真币,二人冥思苦想了一条计策,即利用买东西找零的机会,将假币换成真币。后在某超市使用假币时,被警方抓获,当场缴获百元假币80张。经查,二人多次在宿州市、泗县、江苏省泗洪县等地使用假币。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王某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泗洪县人民法院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8个月,以持有假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5个月,并分别处以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