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如何处罚
被告王某、吴某是上海汇中伟宏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2005年1月至12月间,王某、吴某在明知上海沪西财富中心置业有限公司等557家公司无注册资金,仍为这些公司出具虚假验资报告,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金总额达人民币13.8亿元。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吴某作为注册会计师,在办理企业设立的验资业务过程中,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定,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出具的557份证明文件重大失实,造成虚报注册资本的500余家企业获取了营业执照等严重后果。不仅严重影响了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的声誉,损害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诚信,并给社会经济秩序带来了潜在危害。王某和吴某的行为后果,符合我国《刑法》在“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中规定的“严重”程度,也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造成恶劣影响”特征。鉴于,王某、吴某到案后均有自首情节又有悔罪表现,遂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1月22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王某、吴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判处王某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罚;判处吴某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