埋伏在路边抢劫未能出手
2008年6月19日,经济窘迫的被告人范某与李某(在逃)买了两把小刀,在一路边准备抢劫过路单身女子,从晚上9点到深夜12点多,范某二人由于从未抢劫过,一直未能出手抢劫,过路巡逻民警发现两人形迹可疑开始查问范某,并在范某身旁的水泥管中搜出小刀时,李某见状逃跑后,范某被抓,范某供述了其准备抢劫的事实。
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吗
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购买刀具准备实施抢劫行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处罚。被告人范某购买刀具预谋抢劫,但未实施抢劫行为即被抓获系犯罪预备,故法院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范某有坦白情节,故法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北京丰台区人民法院以范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