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价十字绣为幌诈骗
2011年11月,被告人姜某、成某分别出资2万元、8万元,以高价回收十字绣为诱饵,在四川等地开设某十字绣坊店面。2012年2月,被告人高某(在逃)在被告人姜某的指使下,利用虚假身份在重庆市云阳县开设了某十字绣工作室,高某在经营该工作室期间,以高价回收十字绣成品为诱饵,吸引大批群众来店支付数额不等的抵押金领取十字绣半成品,骗到的大部分现金由高某转存入被告人姜某账户。2012年6月,姜某、成某二人并未按期到云阳回收产品,而高某早已卷款潜逃。经查,受被告人姜某、成某等人蒙骗的被害人达441名之多,骗取现金共计180450。00元。
诈骗罪如何量刑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姜某、成某采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收取高额的材料费和抵押金,谎称高价回收,在收到钱财后,关闭店面后逃离,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最后,云阳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姜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被告人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