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合伙开店诈骗40余万
被告人谢某与被害人钟某与2008年11月份相识,后二人关系密切。因父亲治病需要大笔钱财,谢某以合伙开干洗店为名,诈骗钟某钱财。至2009年12月,谢某以需要合伙资金为由,诈骗钟某23次,共计412500元。谢某将骗得的财物用于个人生活开销。
挥霍诈骗财产将从重处罚吗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合伙经营干洗店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将诈骗所得的财物予以挥霍,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给被害人,应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自愿认罪,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2010年5月6日,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