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既遂后又施暴
2003年4月25日,被告人唐某因诈骗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于2003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08年3月15日,为谋取钱财,被告人唐某伙同阿勇、阿彪(二人均在逃)以能够买到郴州到长沙的火车票为由,将朱某骗到国庆北路某酒店附近。同时,阿勇、阿彪假扮顾客以要去取票不能携带物品以避免误会贿赂为由将行李交由朱某看管,并骗取朱某的信任。随后,被告人唐某则假装带朱某1去取票,阿勇、阿彪趁二人离开之际将朱某装有现金2900元、一部价值1121元的手机、一条价值973元的黄金手链等物品的行李包拿走。后唐某认为计谋已得逞,以让朱某返回拿身份证为由企图支走朱某,但朱某感觉上当受骗,在质问唐某时被唐某击打背部并受伤,后在周围群众的协助下将唐某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抢劫会怎么判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唐某伙同他人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后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殴打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因此,郴州市北湖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