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年前盗窃一电焊机
2000年,被告人马某到一家汽车修理店里打工时,自配了一把钥匙。2月14日晚,马某用事先配好的钥匙开门偷走了一台价值人民币1432元的电焊机,卖给他人,获得脏款300元。破案后已退回失主。马某作案后即外逃躲避公安机关的侦查,2008年12月马某办理身份证时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马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盗窃会怎么判刑
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其犯罪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2009年1月8日,广西那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