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后夸口“救人” 诈骗
2001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沙某利用在某饭店做厨师工作的便利,将饭店内的工作人员用迷药迷倒,并将店内保险箱等财物盗,后被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8年4月7日,被告人沙某又因盗窃罪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期间时与盗窃犯吴某结识。拘留期满后,吴某将妻子李某的电话告知沙某,让其帮忙传平安。2008年5月8日,为谋取钱财,刚获自由的沙某打电话约李某见面,并谎称只要李某花10000元,自己就可以帮吴某早日出狱,信以为真的李某于几日后8000元现金交与沙某用来打通关系。同时,沙某还将李某的一部手机骗走后消失。察觉被骗的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后于2008年11月14日将沙某抓获归案。
诈骗行为怎么处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对其犯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沙某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2009年1月6日,通州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2年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