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盗窃雇主首饰
2010年1月7日下午,因一时贪心,被告人邹某(女)趁在雇主杨某家照看小孩之际,将杨某卧室床头柜里的一只黄金戒指和一只黄金手镯盗走,并将赃物藏于自家院子的水泥板夹层内。2010年1月21日,心生内疚的邹某向公安机关自首,并主动交代赃物藏匿点,后价值9995元的黄金戒指和手镯已返还失主。
惭愧自首可从轻处罚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利用他人的信任,趁照顾小孩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有悔罪表现,主动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故可从轻处罚。
2010年5月6日,新干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两年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