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收购稻谷骗钱财
2009年3月,谭某等5人合谋在攸县收购稻谷,陈某提议在称上做手脚,可使收购的稻谷减轻10%的重量,重任称好。2009年3月6日至4月14日,5人用此方法进行稻谷收购,收购稻谷125吨,诈取12吨,诈取稻谷价值23750元。事情败露后,陈某、尹某、尹某1、谭某1到公安局投案自首。5人积极退还非法所得,赔偿部分受害人6000元。
积极赔偿损失可从轻处罚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谭某等五被告人为牟取不法利益骗取稻谷,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系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四位被告人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尹某、尹某1、谭某1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能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5月7日,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依法以诈骗罪判处谭某等五位被告人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并处以四万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