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谋盗取游戏机内硬币
2009年11月,焦某向朋友王某透漏,自己有一个安全的方法,可以从游戏厅的游戏机里面偷钱。王某大喜过望,当即表示愿意与焦某“合作”。两人约定,王某每天支付焦某300元,盗窃成功后二人再分。焦某向王某提供了遥控器,并传授了遥控器的使用方法。
2009年11月28日至2009年12月1日期间,王某使用焦某提供的遥控器在郑州多家游戏厅和网吧内盗窃4次,共计盗得赃款人民币4260元,分给焦某2000元。2009年12月1日17时许,王某在同一网吧内盗窃时被网吧老板当场抓获。随后,两人被提起公诉。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焦某两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构成盗窃罪。且两人均系主犯。但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王某、焦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