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室好友盗卡转账
2009年12月29日晚19时许,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某烤鸭店服务员武某(女)盗窃同住的同事兼好友赵某的银行卡,利用事先知晓的银行卡密码在ATM机上将卡内的2000元转账给其哥哥,随后又将银行卡放回赵某的柜子。当晚22时许,赵某经ATM机上查询发现工资仍未到账,便于次日与单位会计联系。得知工资已发遂到银行查询发现2000元已被转账,赵某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将银行监控录像调出后,武某随后被抓获。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钱财且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犯罪时尚未成年,系初犯,工作及就学期间表现尚可,到案后认罪、悔罪,且已将涉案款项退还被害人并获谅解,故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因此,东城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对武某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