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后自首但拒绝交待赃物去向
2008年3月,被告人叶某用配制的钥匙进入前女友家里室盗得电视、帝舵牌女式手表、电脑、女式耳钉、金项链、戒指共计价值人民币22030元的财物。2008年8月1日,被告人叶某主动投案,如实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但拒绝交待赃物去向。
盗窃怎么处罚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叶某虽主动投案,也如实交待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投案时拒绝交待赃物去向,悔罪表现不明显,故不宜适用缓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依法以被告人叶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