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运赃属同犯
2008年8月28日至9月3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曾某伙同吴某等人携带扳手等工具窜至桥东镇七里荣家村等地,先后窃得价值共计人民币11501元的电动机10台。盗窃成功后,曾某打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开三轮摩托车前来接货转运回丰城。后其中6台电动机被曾某以5210元的价格销赃,剩余的4台由刘某驾驶三轮摩托车运到桥东株坊桥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立功可以从轻判决吗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吴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曾某、吴某系主犯,被告人刘某系从犯,且被告人曾某、刘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作出从轻判决。
2009年1月13日,丰城市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判处被告人曾某、吴某有期徒刑2年至1年6个月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