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抢钱财杀人抛尸
邢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均系河南省农民,2007年4月7日被告人邢某某、杨某某、宋某某谎称谈生意,将茹某骗至新安县城关镇河南村宋某某亲戚家,并捆绑、殴打茹某抢走现金1700余元、价值1105元的摩托罗拉V3手机一部及银行卡一张。在逼迫茹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后,三被告人又取走2000元。后三人将茹某勒死,并将尸体投入院内井中。
2007年4月26日上午,邢某某、杨某某、宋某某与河南省一中年女子张某某合谋,将李某骗至义马市振兴化工厂家属院张某某租住的房间,采用胁迫的方法迫使李某1给妻子李某2到现场,并持刀挟持二人到银行取走10万元。后三人将李某夫妇勒死,并经尸体肢解,装于箱中。宋某某、杨某某驾驶李某的汽车,将尸体分别在三门峡市区涧河边、灵宝市文西村国道边、山西省芮城县风陵渡镇三地进行抛尸、焚尸,并将汽车抛弃在山西省芮城县风陵渡附近一汽车场。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邢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张某某涉嫌抢劫罪被公诉至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邢某某、杨某某、宋某某均分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