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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公司假签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39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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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公司假签合同

2009年9月26日,被告人邱某、孙某在安徽省固镇县城关镇农资大市场内虚开了“固镇县祁兴矿山机电设备供应公司”该公司由邱某出资,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后续的诈骗行为做准备。公司成立后,由被告人孙某、李某、康某、王某、接某以固镇县祁兴矿山机电设备供应公司的名义通过在“阿里巴巴网”等一些交易网站上发布虚假求购信息吸引供货商,与供货商签订购销合同,骗取信任后,以需要给相关领导送礼等理由从供货商那骗取财物,涉案金额共计51000余元,邱某分得其中40%。

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案发后邱某、孙某等六人被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公诉至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0年5月13日,固镇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邱某、孙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

鉴于被告人邱某、孙某等六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分别判处被告六人四年至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部分被告人被宣告缓刑,并被判处了罚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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