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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合作盗窃水表,盗窃罪应该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8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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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工合作盗窃水表

被告人刘某系安徽安庆人,在2009年11月28日、12月5日、12月15日与同伙赵某通过一个望风一个盗窃分工合作盗窃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三个小区住户的自来水表共计40个,价值近2600元。在2009年12月15日盗窃得手后,两人路遇巡查民警,因为形迹可疑遭到盘问,赵某逃跑,刘某落网,并缴获此次盗窃的17个铜质水表。

盗窃罪应该怎么处罚

公诉机关将刘某以盗窃罪公诉至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了此案。海曙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与他人合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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