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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九次盗窃电缆,共同犯罪中如何处罚从犯?

刑事案例           阅读:343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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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九次盗窃电缆

被告人陈某、余某、廖某及同伙张某(另案出处理)从2007年8月至2009年11月在湖南省桃园县漳江镇、桃花源镇、深水港乡等地先后9次利用剪刀盗取HYA100×2×0。4型电缆共计600米,HYA200×2×0.4型电缆共计535米,给中国电信桃源分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082元。盗窃活动中有6次为陈某单独实施犯罪,其余3次盗窃活动,陈某是主犯,销赃后,陈某获利2500元;余某3次参与盗窃活动,得到赃款400元;参与2次盗窃活动的廖某,分得100元赃款。

共同犯罪中如何处罚从犯

案发后检察机关以盗窃罪讲陈某、余某、廖某公诉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2010年5月12日,桃源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余某、廖某保沙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陈某系主犯,余某、廖某系从犯;廖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余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余某、廖某到案后能主动退赔,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陈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对因其犯罪行为致使国家遭受的经济损失应当全额赔偿并上缴国库。

最终,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4年3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被告人廖某单处罚金3000元;三被告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5082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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