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轮陷入窨井发生事故
2006年1月18日下午17时许,经与尹某协商后,被告人郭某驾驶核定载重量为12吨的重型普通半挂车欲将丹阳某折板加工店老板王某的两台总重量18。9吨的剪板机和折弯机从开发区运至丹阳延陵镇,行至丹阳中山东路铁路东南侧非机动车道内倒车时车右后轮压破了镇江联通公司设置的电信电缆管道窨井盖后车轮陷入窨井,导致车上装载的剪板机向右倾翻将三轮车夫蔡某压倒,造成蔡某受重伤、乘坐三轮车上的两人被当场压死。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郭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郭某主动投案,并支付了10000元事故处理费。经检验,两块窨井盖质量合格。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
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将被告人郭某公诉至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提,两死者家属和伤者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郭某、保险公司和镇江联通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近80万余元。
丹阳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某的辩护律师提出的本次事故属于意外事件、郭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未予采纳。保险公司与郭某之间有车辆保险合同,应在合同约定的20万元的赔偿限额内承担责任,因死者家属和伤者不能证明镇江联通公司在设置、维护窨井盖的工作中存在过错,镇江联通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丹阳市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2年,赔偿两死者家属和一伤者经济损失共计39万余,车辆保险公司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驳回死者家属和伤者要求窨井盖的所有人镇江联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某已提起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