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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领导集体骗取征地补偿款,贪污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56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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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如何处罚

被告人王某1、王某2、程某1、程某2分别担任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双碑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计生专干和村文书兼村出纳。2007年,被告人王某1等人在该村土地已被征用并获补偿款的情况下,隐瞒真实情况,再次在江合高速公路征用中骗取补偿款8.03万元。被告人王某1等通过自私伪造花名册将领取的钱款四人瓜分。此后,被告人王某1等在江合高速公路占用双碑村机耕道项目中,再次将补偿款5.01万元占为己有。2008年,被告人王某1等上报本村有33亩宅基地用于复垦时,实际领出复垦费8.25万元,在支付工人实际工资等费用之后,被告人王某1等将剩余款项及机耕道维修费等共计10.56万元全部私吞。期间,为防止纰漏,被告人王某1等还先后数次向几江街道办管理所国土员被告人刘某某给予行贿2.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王某1等分别退回赃款。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1等人利用丈量补偿面积及报送数据的便利,故意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国家征地补偿款,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某1等人侵吞村委会所有的耕道补偿款及土地复垦费,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已构成受贿罪。

法院以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王某1、王某2有期徒刑各九年;分别判处被告人程某1等3人二年到六年不等有期徒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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