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盗窃如何量刑
何某华等10人盗窃团伙成员均为初中和小学文化的农民。2007年5月4日,何某华与何某荣在贵州省习水县寨坝镇刘某家办完丧事后入户窃得现金18000元,便将日后盗窃目标锁定在办红白喜事的农户。此后,该团伙在重庆綦江、江津、永川、合川、潼南、铜梁、大足以及贵州、四川等地,分工配合,踩点后电话联系,趁着办事主人夜晚酒醉疲惫休息之时,采用撬门拗窗、薄片开锁、墙壁打洞、攀爬窗户等方法疯狂偷盗89起,盗窃现金和物品价值30余万元。其中,何某华作案53起,盗窃金额达133820元;何某荣作案47起,盗窃金额189850元;何某州作案35起,盗窃金额158050元,周某堂作案25起,盗窃金额48600元;蒋某学作案22起,盗窃金额75300元;周某福作案13起,窃盗金额26000元;彭某全作案6起,盗窃金额14300元。2011年3月17日,公安机关将准备再次作案的何某华、何某荣等人抓获。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华、何某荣、何某州等人盗窃团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以秘密手段入户盗窃私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团伙成员长期纠集在一起,以办红白喜事的人家作为对象,入室、流窜作案,社会危害性较大,酌情从重处罚。何某华等8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参与盗窃的被告人依不同的分工共同配合完成盗窃,且窃盗得的财物均分,地位和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按各被告人在其所参与的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别进行量刑。
最终,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荣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何某华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何某州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蒋某学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周某堂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周某福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被告人彭某全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綦某元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首犯,且已将所分赃款退还被害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赵某学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