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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司机窃取投币箱钱财,盗窃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28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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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如何认定

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安徽省马鞍山中北巴士公司公交车驾驶员杨某利用自配的钥匙打开公交车投币箱,窃取票款共计20000余元。2009年2月24日晚,杨某再次向投币箱伸手时,被公交公司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2009年6月8日,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就案件定性问题展开辩论。公诉人认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投币箱内票款,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而辩护人认为,杨某对车上的投币箱具有监管职责,其利用保管投币箱的职务之便将本属于自己单位所有的票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应为职务侵占罪。

马鞍山市花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获得钱财的行为虽然与其工作具有一定联系,但是其手段属于秘密窃取,是通过私配的钥匙打开投币箱窃取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因此,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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