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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在学校抢劫学生,未成年人抢劫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例           阅读:31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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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抢劫的刑事责任

15至17岁的农村少年被告人唐某、张某、陆某、符某,辍学后经常凑在一起游玩。被告人张某、唐某、陆某三人伙同他人在2010年8月29日下午,窜至某中学男生宿舍楼,用刀具或言语威胁多名学生,抢得200余元现金。唐某和符某在2010年9月6日凌晨6时左右,翻墙进入某中学男生宿舍楼,抢得学生现金20多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四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鉴于四名被告人作案时均未满18周岁,根据他们的犯罪情节,依法给予被告人唐某、张某、陆某减轻处罚,给予被告人符某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2011年7月7日,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四名被告人1年至1年6个月有期徒刑,或缓刑,并各处罚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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