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如何处罚
2008年2月至2010年4月间,50多岁的被告人杨某冒充中国国际网络电视台法律事务部副主任和中国国际法制电视媒体中心负责人,以能帮助信访人员解决难题、帮信访人员维权骗取了多名信访人的信任,之后杨某以要解决问题信访人需要支付调查、取证等相关费用,先后在北京丰台区、大兴区等地骗取了12名被骗者共计17万余元。2010年3月,杨某在大兴区以能帮助张某办理采访证、记者证为由骗取了张某现金7900元。
法院经审理,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随案移送的其8万元违法所得及已冻结账户内的余款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人。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人杨某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对在案赃款及继续追缴违法所得的处理亦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北京二中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