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盗窃办公场所
被告人杨某曾因强迫妇女卖淫和奸淫幼女罪,于1999年10月26日被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7年刑,2004年7月1日刑满释放。2009年4月至10月,杨某伙同他人,以攀爬撬门窗等方式,先后25次进入多家单位的办公场所,盗得现金、财务等价值共85487元人民币。
有立功情节怎么处罚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属立功,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4月26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6万元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