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情不好暴力抢劫
2009年11月28日18时许,为谋取钱财,被告人杨某买了一把黑色塑料手枪后以租车去往大洋镇为名搭乘傅某(女)的出租车,行至105国道溧江乡王山村路段时杨某拔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要挟傅某拿钱。后拿走车内少许现金和一部手机后,杨某将傅某放下后驾车逃往吉水县。
次日早晨,杨某用公话打给傅某,要其拿钱赎车。随后,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抢的总价值33171元的捷达出租车和手机追回并返还受害人。
抢劫罪应该如何处罚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搜身及用刀抢威助的手段,当场劫取他人手机、机动车和少量现金,财物总价值人民币33371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追缴返还给了受害人,对其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2010年4月27日,新干县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