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长侵占公司财物2万余元
三十岁左右的北京人侯某,在2010年底至2011年1月,利用担任西单一百货店店长的职务之便,采用将赠品出卖获取现金、虚开顾客退货单、在未付款的前提下伪造销售记录等方式,侵占公司货款或货物,共侵吞货款2万余元。
职务侵占罪该怎么量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侯某无视国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鉴于侯某归案后坦白交待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示,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侯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