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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员工工资逃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66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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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拖欠员工工资逃匿

章某是安徽省池州市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从2011年4月至8月20日,章某共拖欠35名职工工资十四万余元。8月23日,章某离开池州,并更换了联系方式,以此来躲避欠债。后经员工投诉,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展开调查,后案件移送公安局处理。章某最终于2011年11月份被抓获归案。拖欠的工资经协商由相关单位代为支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标准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2012年3月13日,法院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此案系《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安徽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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