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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引发十多人聚众斗殴,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19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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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引发十多人聚众斗殴

因停车琐事,龙某于2011年2月2日中午和王某在湖南省安化县某村刘某家房屋边发生口角,因与王某、王某的弟弟王某某和舅舅刘某发生推挠,龙某心生不快,打电话等方式召集被告人严某、贺某等人前来帮忙打架,随后严某等人又召集了多人一同前来。傍晚时分,十多名人员赶到后,一同来到刘某家中,对刘某进行殴打,并对刘某家中进行打砸。后来一伙人又欲找王某等人报复。王某等人知晓后,与其父和弟弟一同带着锄头赶往刘某家中,在刘某家外两帮人碰面后发生斗殴。王某及其父和弟弟三人被打伤,其中王某的父亲被打至头部严重受伤,送医院治疗无效后身亡。案发后,部分被告人主动投案。龙某在逃。

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如何处罚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贺某等人受龙某的邀集持械聚众斗殴,且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另被告人贺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在聚众斗殴案中,被告人贺某、严某等人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考虑到各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2012年3月8日,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贺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犯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等10人四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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