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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以“做法事”消灾进行诈骗,有立功行为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2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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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以“做法事”消灾进行诈骗

2010年8月3日,吴某,周某,白某,陈某,张某等五人在重庆市巴南区鱼洞老街分饰不同角色,谎称贾某家有灾,需将家中钱财用来“做法事”消灾,从而骗取现金7900余元。2010年10月28日以及11月7日,吴某、白某、陈某再次伙同他人采取相同方法,分别骗取被害人林某和李某现金3900余元和29000余元。被警方抓获后,几名被告分别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吴某有立功行为。周某退出赃款1800元。

有立功行为如何量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陈某、周某、白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陈某、周某、白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维菊归案后具有立功行为,可以从轻处罚。上列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退赔,发还被害人。

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陈某、周某、白某二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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